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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周春芳: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 探索养老机构监管新方式
2018-08-20 14:02

深化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大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其进一步发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一时石破天惊,许多养老工作者沉浸在喜悦之中,增强了创新发展的信心;管理部门有了更多的压力与担忧,专家学者有了新的思考。如何突破瓶颈,业内人士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作为一个从事养老工作多年的公办养老机构管理者,在这里谈谈对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感想与认识。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是养老服务业改革的共识。取消设立许可,从法治的角度提出了废止的时效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颁布实施,使我国老龄事业的发展和养老机构的管理有了法律依据。随着“银发浪潮”到来,养老问题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化问题,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将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后正式实施,明确提出许可废止的时限,这无疑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需要,更是民政养老服务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大突破,对激发养老服务业创业创新影响巨大,意义深远。

取消设立许可对如何综合监管提出了新课题。民政部在国务院颁布决定后积极响应,雷厉风行,一周后发出通知,要求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衔接工作。明确民政部门是养老机构设立事前指导、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职责部门,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力量,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保持行业安全运行和稳定发展。因此,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新的管理办法和监管机制,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推进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是加强监管的主要手段。多年来,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针对养老服务业相继出台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老年人能力评估等标准和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115条检查指标等标准、规范。许可一旦废止,标准化推进和机构监管便尤为重要,运用标准规范可以检查养老机构设施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要求,人员配比是否满足服务的需要,机构的运营与制度是否规范,服务提供与质量控制是否能够得到保证,安全与应急管理是否到位。在监管形式上,可采取由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如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和各地的养老机构协会分层次对全国的养老机构进行服务质量全面评价,动态监管。在监管路径中,应明确四个结合:标准与实践结合,评估与考核结合,奖惩与业绩结合,互联网大数据与机构信誉度结合。具体监管手段可采取多方评估的办法,通过采取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质量评估,确保养老机构安全、质量、效益、品牌的运作与发展,让事前有效指导,事中监管保障,事后法律追责真正落到实处,使养老事业朝着规范、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作者系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社会福利院院长  周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