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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落细落实中央部署要求 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
2020-04-01 18:38

近日,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通知,就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坚决落实属地责任,作出具体安排部署:

一是深入排查全面落实各类救助保障政策。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户不少、一个不落的要求,对困难群众生活情况进行再排查、再摸底。重点排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是否全部签订并落实了委托照料协议,做到“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已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发热患者、密切接触者家中,是否留有老人、幼童、重病、重残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生产、就业的居民家庭,基本生活是否存在困难;已脱贫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和贫困边缘人口是否因疫情影响存在返贫致贫风险。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落实低保、特困供养、困境儿童保障、残疾人补贴、临时救助等各类救助保障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外出务工、返岗复工的低保对象,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务工成本。对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通过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

二是及时足额拨付和发放社会救助资金。按照应保尽保、保障到位的要求,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和其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增发困难群众临时生活补助。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应对疫情影响,2-3月份全省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在现有联动机制标准基础上提高50%。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对重病、重残儿童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50%发放生活费。

三是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特殊对象的救助服务力度。对由被隔离收治人员监护或照料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特别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孤儿和留守儿童,及时通知所在社区(村)上门探视,安排落实相关人员或机构提供监护或照料。主动关心居家隔离的孤寡老人、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以及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增加探视频次,及时提供帮助。对因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尤其是特困老年人,每天至少开展1次走访探视,杜绝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四是保障好陷入临时困境外来人员基本生活。对疫情防控期间,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在住宿、饮食等方面遭遇临时困难的人员,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帮扶。对受疫情影响,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由急难发生地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公安、城管、疾控和城乡社区工作人员在巡查、排查时,发现外来人员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立即就近安排至发热门诊就诊,对其他外来人员引导或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五是优化简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公布并畅通求助热线,简化工作流程,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求助。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积极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对特殊情形,由乡镇(街道)及时启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开展先行救助。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多采用非接触、远距离等灵活方式开展入户调查,减少人群聚集和感染风险。可根据疫情形势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增强低收入人口抵御风险的经济能力,待疫情结束后再进行动态管理。

六是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关爱。积极动员引导各类社会组织特别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疫情防控,协助乡镇(街道)、社区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困难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以及未脱贫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和易返贫致贫对象,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供探视、送药、送菜、送口罩等生活帮扶,开展心理援助、情绪疏导等精神关爱。慈善组织公开募集的非定向资金,优先用于困难群众帮扶。